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8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
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福建金
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建金森林业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
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
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的事后监管。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
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
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 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
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
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
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
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时,需事先履
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根
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
应披露的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
息告知公司证券事务部,提供相关暂缓、豁免披露的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给予审核意见,
并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批;
(四)公司董事长负责审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如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
获董事长审批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
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
年。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对于不及时上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已经暂缓、豁免披露
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造
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司内部制
度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
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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