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确保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履行职责,
勤勉高效地工作,董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公司,对公司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在公司承担管理职责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的相
关义务、职权等工作细则另行发文约束,不在本细则中列出,故本细则下称的高
级管理人员中不含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义务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由董事长
提名或推荐,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后,董事会审议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解聘,由总经理提出,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审查后,董事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
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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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
第七条 公司违反第六条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
除其职务。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履行公司批准程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
(四)未履行公司批准程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第九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年限由董事会决定,并在公司与其签
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帮助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或存在竞
争的业务;高级管理人员在需要付出一定时间、精力的社会学术团体或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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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中的兼职不得超过 3 个,且必须保证与公司利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将其
社会兼职情况向董事会书面通报并在证券部备案。
第三章 总经理的工作职责及权限
第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本细则所述程序可
连任。
第十六条 总经理依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除非出现总经理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细则和《公司章程》规定而被解职或总
经理自行辞职的情形,否则不得在任期内无故罢免。
第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
第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报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后负
责组织实施;
(三)拟订公司年度费用预算方案及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报董事
长或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
(四)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相关的基本管理制度报董事长批准,相
关制度内容如需履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程序时,应履行完相关程序后方可生
效施行;
(七)批准基于上述第(六)条范围基本管理制度制订的具体操作制度;
(八)批准总经理工作机构的人员聘用和解聘、任免、薪酬业绩考核方案及
费用报销;
(九)有权批准公司对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中应由公司委任的非高级管理
人员;
(十)批准单笔融资金额或融资额度在 5,000 万元以下的融资事项;
(十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借贷计划内借款及相关事项
的文件签署;
(十二)在董事长批准的年度费用预算内,审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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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各项费用;
(十三)在董事会授权内,代表公司签署各种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中合
同、协议,签发行政、业务和财务等方面的日常性文件;
(十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总经理在第十八条规定权限内行使总经理权力,因其超过授权
范围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非董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
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
信和勤勉的义务。总经理行使职权时,可以聘请相关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专业咨
询服务,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稳健性。
第四章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进行公司的日常经营管
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设立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该等高
级管理人员的设置、职责分工、聘任和解聘等由总经理提出具体方案并报董事会
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总经理在其职权范围内授权副总经
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公司相应部门或子公司的工作;
(二)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应人员的任免、部门变更等事项自行决定或
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四)有权召开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
员等,并于会后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五)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
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就公司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七)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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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对总经理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有权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并报总经
理审核后,经董事长审核后报董事会批准;
(三)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保
证其真实性;
(四)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财务及其他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并承担
相应责任;
(五)就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人员任免、部门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
建议;
(六)按照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并承
担相应责任;
(七)定期或不定期就公司财务状况向总经理提供分析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
(八)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和调整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
其职权范围内的职责与分工。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就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重大事项应定期或不定期向
公司董事会提出报告,重大事项包括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所列事项、公司
重大合同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
况等。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每年二次,分别在半年度、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和四
个月内向董事会递交。
第三十条 总经理除向董事会提出定期报告外,还应在重要、重大临时事
项发生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在未召开公司董事会时,总经理
向董事会的报告应分送公司董事长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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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期报告。公司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总经理应向公司董事会
提交公司业务工作报告,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资产报损报告,年度银行信贷计划
等经营报告。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签署及执行情况。
(四)资金运用及亏损情况。
(五)重大事项项目进展情况。
(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所称“超过”
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旧版制度同时失效。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修订、废止由董事长提出,提请董事会批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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