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内审监察管理制度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内审监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保障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内审监察
工作,提高审计监察工作质量,实现审计监察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审监
察在加强内部控制、促进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
部审计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
《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审监察,是指公司内部审计监察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制度的规定,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本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公司
全资或控股的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
种评价活动;依法依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各级管理者涉
嫌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滥用职权、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
费公司资财等行为进行监督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分情况处理,确保公司资产
安全完整、不受损失。
第三条 公司内审监察部应遵循独立性、合法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
保守秘密等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子公司。
第二章 内审监察机构和审计监察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内审监察部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内
部审计监察工作,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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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及董事会授权,监督、评价内审监察部的工作,并将重大审计事项及年
度审计工作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监察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监察的执行机构,内审监
察部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审计监察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与公司及
子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相关的部门和人员,以及涉嫌违
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所涉及的相关人员,依法依规进行监督、
检查、调查,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内审监察部设负责人一名,由公司审计委员会任免,内审监察部负责人
必须具备相应的独立性、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内审监察部负责
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时,不得随意撤换。
第八条 内审监察部根据公司发展规模和审计监察工作实际需要,应配置符合工作
要求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监察工作。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应当具备审计
监察工作所必备的会计、审计、法律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具有较强
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述等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
水平和工作能力,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十条 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监察工作纪律,在工作过
程中始终保持独立性,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证审计监察结果的客观公
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其进行审计监察项目而收集到的任
何信息予以保密,并只能在进行审计监察所必须的情况下使用该信息,不
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向被审计监察单位及其人员或其他
无关人员提供、展示、透露审计监察工作记录文件及未经认可的审计结论
和审计意见等。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监察活动应当保持独立性,具体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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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内部审计监察人员不得以任何决策者的身份参加被审计单位的实际经营管
理活动,以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二) 内部审计监察人员与被审计监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没有利害关
系。
(三) 内审监察部在确定审计监察范围、实施审计监察措施时,应不受任何单位
的干扰、限制、控制;
(四) 内审监察人员不得置于财务管理中心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管理中心合
署办公。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当配合内审监察部依法履职,不得妨碍内部审计
监察工作,被审计监察单位及其人员应及时向内部审计监察人员提供有关
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
的将移交公司法务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内部审计监察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内审监察部主要职责如下:
(一) 对公司、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经营活动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
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进行审计,包括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销售及收款、固定资产管理、资
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合同印章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
(三) 对公司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
及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四) 督促建立、健全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改善和加
强,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五) 内审监察部应对财务报告、非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等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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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
结论及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说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运行,是否存在缺陷;
(2)说明应重点关注的控制活动的自查和评估情况;
(3)说明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措施(如适用);
(4)说明上一年度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异常事项的改善进展情况(如适用)。
(六) 内审监察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
审监察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
内部审计监察工作计划;
(七) 内审监察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时,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
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
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八) 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责任人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
(九) 受理实名或匿名举报事项,对举报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形成调查报告;
(十) 协助公司其他部门共同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
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监察过程中重点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
舞弊行为;
(十一)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审监察
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本年度内
审监察工作报告。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
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十二)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审监察工作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审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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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监察工作。
第十五条 为有效的履行内部审计监察职责,董事会授予内审监察部如下权限:
(1)在职责范围内,内审监察部可自主确定审计监察项目和对象,可根据需要委派
内审监察人员对有关单位或特定事项实施内部审计监察。
(2)在履行职责时,内审监察部可以不受限制地直接、立即查阅属于公司的所有文
件与记录;
(3)进行内部审计监察时,被审计监察单位或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内审监察部规定的
期限和要求,向内审监察部报送、提供与审计监察内容相关的原始文件、资料
或其复印件。如有必要,内审监察部可以暂时封存会计账册、凭证、档案等原
始文件和资料;
(4)内审监察部可参加公司财务、经营、管理等工作会议。
(5)内审监察部进行审计监察时,有权实地察看、盘点或监督盘点实物,有权进行
工作流程测试;
(6)内审监察部履行职责时,有权对审计事项或相关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书
面或口头调查、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内审监察部反映情况,提供
有关证明材料。口头询问应做笔录,并由内审监察人员和被询问人员签署;
(7)内审监察人员应根据预定的审计监察目标,在预定的范围内实施内部审计监察。
如有必要可调整审计监察目标,扩大审计监察范围,或进行追溯、延伸审计监
察;
(8)内审监察部可以直接对可能存在的欺诈、浪费、滥用职权、舞弊、不遵守公司
制度等行为及提出的与内审监察任务相关的信息及投诉进行审查、调查;
(9)内审监察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被审计监察单位或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有
权作出制止的决定,提出改进建议,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长:
动和审计监察事项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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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内审监察部可以对以下行为进行审查、调查:
(11)请求配合权:在进行高度专业、复杂的审计监察工作时,内审监察部可以请
求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士予以协助,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12)内审监察部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长提交审计监察报告和其他汇
报材料,可以不抄送、抄发相关单位和个人;
(13)追责建议权:对阻挠、拒绝审计监察和弄虚作假、破坏审计监察工作的被审
计单位相关人员,有权向决策层或管理层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14)有权对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
议。
第四章 内审监察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准备阶段
(一) 确定审计监察计划:内审监察部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按照董事会及审
计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内部审计监察工作重点,拟定年度审计监察工
作计划,经审计委员会审定后报董事长批准实施。
(二) 成立审计监察小组:内审监察部按照审计监察工作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
成审计监察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主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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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编制审计方案。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或提供专业建议。
(三) 确定审计监察方式:审计监察方式可以采取就地、送达、事前、事中、事
后等审计监察方式,也可以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 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公司内审监察部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在实施审
计前三个工作日,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在接到
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应包
括:
(1)被审单位的名称、审计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
(2)审计组长及人员名单;
(3)对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签发日期;
(4)内审监察部认为需要被审单位事前准备的资料,应在审计通知书内作为附件
写明。
第十七条 实施阶段
(一) 内审监察人员可以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
等方法实施审计监察,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
质性测试,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
(二) 内审监察人员获取的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应当将获
取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应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
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监察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
体的审计监察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三) 所取得的证明材料,必须是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审计监察人员可要求被
审计监察单位或对象在其提供的书面证据上签章。如其拒绝签章,审计监
察人员应注明原因,但不影响证据引用。
(四) 实施审计监察的过程中,审计监察人员应与被审计监察单位及有关人员进
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监察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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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第十八条 报告阶段
(一) 意见征求:内审监察人员在审计监察终结后,应出具项目审计监察报告,
提出改进建议。出具审计监察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监察单位或个人交换
审计意见。被审计监察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审计监察报告初
稿的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的,视为无异议。
(二) 报告审定:审计监察小组征求被审计监察单位或个人意见后完成审计监察
报告,经内审监察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才能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三) 被审计监察单位或个人对审计监察报告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正式审计报告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交书面复议申请,并说明理由。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明显缺乏
事实或法律依据的申请,审计委员会可书面驳回;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
审计委员会应通知内审监察部在 10 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与原审计小组无利
害关系的人员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审计委员会根据复核报告及相
关材料,在复核报告出具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审计监
察报告的最终决定。变更或撤销原审计监察报告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原被审计单位。复议期间,
除可能给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外,不停止原审计决定的执行。
(四) 报告送达:审计报告经审定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被审计监察单位或
个人就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整改。对审计监察报告反映的普遍
性问题,公司各单位均需参照整改。
第十九条 跟踪阶段
(一) 内审监察部应对被审单位或个人关于审计监察建议的整改情况进行后续监
督,检查被审计监察单位或个人对审计监察建议的采纳及执行情况和效果。
视实际情况,决定对审计监察报告中所揭露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是否进行
必要的后续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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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根据审计监察事项的重要程度,后续审计监察可独立进行,也可作为下次
审计监察工作的一部分。
第五章 专项审计工作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专项审计:
(一) 对公司的会计资料,包括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真实、合法性
进行审计;
(二) 对公司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建工
程、无形资产、存货和其他资产的安全完整进行审计;
(三) 对公司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情况进行审计;
(四) 对公司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
真实、合法性进行审计;
(五) 对公司损益,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重大事项专项审计:
(一) 内审监察部应当将《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制度》里规定的重大事项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二) 对公司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
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
风险和投资收益;
(2)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3)是否按照对外投资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4)是否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5)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经营管理
层,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
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6)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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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
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内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 购入资产有无被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三条 内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
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
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四条 内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
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
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 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
(四)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 关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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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 关联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条 对公司融资事项专项审计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融资事项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第二十六条 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计,内审监察部应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
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
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
见(如适用)。
(五) 在募集资金使用时,是否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逐一
对募集资金设立使用台账、每笔资金支付均经合规性审批及会计核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对公司及子公司经理级及以上管理人员任职期间
履行职责情况、经济活动以及个人收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专项审计,内审监察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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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
流程;
(三)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
责任;
(四)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
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审计鉴证、审计调查:开展审计鉴证、审计调查。发挥内部审计内向
性服务的特点,根据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对公司某项经营项 目或经营成
果进行审计鉴证,开展调查研究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以供公司决策层
参考。
第六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内审监察部对办理的审计监察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包括审
计通知书、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和附件、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
证据、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审计处理建议、申述
和申请复审报告、复审及后续审计资料及其他应保存的资料。内审监察人
员在审计监察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审计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审计工作底稿、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审
计报告及其他审计档案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三十二条 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批准后方可进行。审计档
案除内审监察部工作需要、相关的信息披露需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查
阅需要之外,对非相关人员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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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内部审计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
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每
年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份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三十五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
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 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 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内审监察部对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董事
长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内审监察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
出给予行政处分、追回经济损失、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对情节严重、给
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阻挠、妨碍审计监察工作、提供虚假信息、拒绝提供资料的;
(二) 阻挠内审监察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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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审计监察事项有关的资料;
(六) 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行为;
(七) 打击、报复内审监察人员和举报人员的;
(八) 其他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内审监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批准后可对其
进行相应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造成审计监察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 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四十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审监察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
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当时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有冲突
的,以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或修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旧
版制度同时失效。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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