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3 证券简称:北玻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7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
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公司董事长为提名委
员会当然成员。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
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
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
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委员会职务,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上述第二条至第四条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
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拟被提名人员的有关资料,负
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负责初步提出提名草案。工作组成员由董事长和公司人事等主要
部门负责人组成,董事长任组长。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
的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
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
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解聘的建议。
第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两名
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三日前应以专
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
表决权;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所议
事项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该委员应当回避表决。若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会议决议
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电子通
信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出席
会议的,应当委托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委员在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应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
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
至少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及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并不排除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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