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玻股份: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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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13       证券简称:北玻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2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有效防范担
保风险,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为他人提供的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
保,或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公司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自愿原则。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对
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拒绝。
第六条 依法合规原则。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依法合规,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
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控制风险原则。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
充分掌握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状况,认真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和信用情况
等,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
判断,并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被担保人的资格审查及反担保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
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反担保方式可以是被担保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也可以是第三方
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由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
第九条 作为反担保的抵押或质押标的物评估价值必须大于公司为其担保的债务金额;提供保
证的第三方必须具有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
第十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
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
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或董事
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
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 70%
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
股东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四条   公司向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
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
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担保额度。
第十五条   公司向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其合
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过预计担保总额度的 50%: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 70%(股东会审
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四)获调剂方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在审议关联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并应当同时执行《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
公司存在对关联方提供担保,应当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
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
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
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
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相关制度中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审批
权限,做好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登记。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是担保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财务部应对对外担保事项提出书面
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经
股东会审批的,还应在董事会批准后上报股东会。
公司财务部在制定担保方案时,可要求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以便对担保事项
进行审查、评估和风险预测。涉及反担保物的,还可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具有专业资质的资产评
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公司财务部也可另行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事项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协助召集审批对外担保事项的董
事会及股东会等事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监察室负责对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情况、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审核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并在对外担保事宜报总经理办公
会前,就合同条款提出法律审核意见。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可代表公
司签署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办理担保及反担保抵押或质押的登记等手续、建立担保事项
台账、被担保人的文件归档及反担保财产的管理等事项,定期监测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担保
项目情况,督促被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并及时通报担保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等情况。
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 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等,若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或被担保人解散、分立、
破产、清算、债权人要求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应立即将有关情况向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公司财务部应当会同公司法务部及时启动追偿程序。
第三十条   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公司财务部发现主合同的债权人与
债务人可能存在恶意串通等损害公司利益情形的,应立即将有关情况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或法
律诉讼程序。
               第六章 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
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上市规则》相关规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条第一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
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七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对于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提供对外担保的,公司有权追究法律责任,造成公
司损失的,负有责任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报经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或其他责任人没有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及时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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