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玻股份: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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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13        证券简称:北玻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8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
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洛阳北方玻
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
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
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委员会职务,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本细则第二条至第四条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
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本细
则的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
支付。
             第四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两名
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三日前应以专人送
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
表决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电
子通信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出席
会议的,应当委托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委员在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
少十年。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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