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信工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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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包括由公司管
理人员兼任的内部董事、独立董事以及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
立董事。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经理、副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作为确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依据,遵循以
下三项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标准要充分体现该岗位对公司的价值,激励与约束并
重,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二)激励原则: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长期激励与短期激励相结合,
充分发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潜力,为公司创造最大价值。
  (三)绩效原则:薪酬标准与业绩考核挂钩,个人利益和公司利益相结合。
  公司通过基本薪酬加绩效年薪的方式,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
比例。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负责薪酬管理、考核和监督的董事会专门机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及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后
实施;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
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三章 薪酬方案及标准
 第八条 在公司专职工作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
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
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对岗位
价值进行评估后、按照岗位级别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奖励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高管团队完成年度经营指
标核定年度奖励总额,并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完成个人年度工作目标的考核
情况核发至个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奖励金额和发放办法等由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确定。
 第九条 独立董事由公司聘任后,参照本地区、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整体水平
向公司独立董事发放津贴;因公司业务发生的正常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并在公
司每年的董事会经费中支出。
  不在公司专职工作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报酬和津贴,因公司业务发生的正常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并在公司每年的董事会经费中支出。
  在公司专职工作的董事,薪酬标准按其在公司实际担任的经营管理职务,根
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第十条 在公司专职工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后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按照公司考勤规定扣减
的薪酬、其它国家或公司规定的款项等个人应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
个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其当年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有权予以降薪或不发放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规定并受到公开批评/处罚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问责或宣布为不当人选的;
  (三)因重大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的;
  (四)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
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等原因引咎辞职、被解除职
务或者在任职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在公司专职工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
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五条   在公司专职工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
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
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六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在公司专职
工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 绩效考核流程及薪酬管理
 第十七条   董事会于审议公司年度报告时确定公司年度经营目标。
 第十八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拟定年度绩效
考核方案。年度绩效考核方案应当确定当年薪酬基数、考核系数、评价办法等具
体考核方案。
 第十九条    经营年度结束,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第二十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实施年度绩效考核方案。根据岗位
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数额和奖励方式,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
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实施相
应的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高级管理人员提高工作
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方案,并制订具体的考核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有冲突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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