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星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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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目 录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结合《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的原则;
  (五)推动将普通员工价值提升融入公司高质量发展进程,兼顾效率与公平,
合理促进提高普通员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相关建议。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方案。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
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应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
公司经营情况、战略规划情况、个人履职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按年计算,按
季度发放,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通过
后确定;除此之外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也不在公司享受其他
报酬、社保待遇等,其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
用据实报销。
  第九条 公司外部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不在公司享受
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除股东会另作出决议外,外部董事不发放董事职务津贴。
  第十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一)基本薪酬:即月度工资标准,根据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从业经验、
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体现岗位价值和基本劳动报酬,
基本薪酬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依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个人绩效、市场对标水平及股东
回报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由公司根据
实际情况适时结合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
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公司发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
公司的相关规定,从薪酬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或
被选举/聘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或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当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重大错报需对前期财务报告进行会计追溯重
述时,应立即启动对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涉期间已获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的重新评估程序。根据评估结果,须对其在相应期间因原错误财务数据影
响而超额获取的部分予以全额追回。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发放或者追回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一)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者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失职、渎职,导致公司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
全与责任事故、重大财务舞弊、重大风险事件等,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造成
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
制度进行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追溯至 2026 年 1 月 1 日
起开始执行。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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