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鸿
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陈九波、郭德
轩、王政力、范丛明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陈九波、郭德轩、王政力、范丛明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
自查文件,上述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
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担
任任何职务,未与公司存在重要的持股关系,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
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
况。
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