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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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薪酬的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吉安满坤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
作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
;
(二)在公司任职的所有高管,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
第三章 薪酬管理原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管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应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符,短期与长
期激励相结合,防止短期行为,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权责利对等原则:按工作岗位、工作成绩、贡献大小及权责相结合等因
素确定基本工资薪酬标准;
(三)绩效挂钩原则:年度薪酬与个人岗位职责目标完成情况挂钩,与公司经
营业绩、年度考核结果、行为规范等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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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竞争原则:注重收入市场化,制定合理的薪资结构比例,保持公司薪酬
的吸引力以及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吸引人才。
第四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及《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负责制定公司薪酬政策方案以及考核办法。
第五条 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提交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
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审议,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向股东会说明后实施。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人力资
源部门及财务中心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以及
薪酬日常发放管理工作。
第五章 薪酬的结构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管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施独立董事津贴制,具体标准应当由董
事会制订方案,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公司独立董
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指与公司签订聘任合同、担任公
司某一业务主管并负责管理有关事务的董事(如专职董事长、专职副董事长)以及
兼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因其担任董事职位额外领取薪酬或津贴。
(三)高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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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标准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实际工作绩效结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
等因素综合评定薪酬。
基本薪酬根据岗位价值、职责范围、行业薪酬水平、公司发展策略等因素综合
确定,按月平均发放;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一定比
例的绩效年薪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
数据开展。
第八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亏损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
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
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董事、高管的年度报酬情况,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的相
关要求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六章 薪酬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度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管的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相关薪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管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
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或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管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绩
效薪酬或津贴:
(一)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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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情形同时触发本制度第十八条止付追索机制的,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薪酬的调整与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
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管的薪酬调整依据如下: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
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
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十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并报董事会审批,可以
临时性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的补充。
第十八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
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
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
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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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管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
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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