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吉
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
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
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中规定的暂缓、豁
免情形,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应当在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公司应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
范围,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
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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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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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
情况等。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
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
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
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
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的程序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事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
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办理、实施相关具体事务。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
上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在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交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义务申请时,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及附相关事项资
料,并明确所提交议案或资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并对所提交材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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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
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如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要求负
责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审批核准后执行。相关登记审批材料交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由专人负责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签署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函。
第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八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长审批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
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
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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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因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
者存在其他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行为,
被监管部门处罚的,公司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
应的更正措施,并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若本制度相关条款系直接引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具体规定作出,而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在本制度作出
修订前,可直接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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