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陈士华先生、王敏女士、姚
丹骞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陈士华先生、王敏女士、姚丹骞先生及前述独立董事的
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的任职经历以及独立董事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独
立董事陈士华先生、王敏女士、姚丹骞先生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第六条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全体独立董事严格
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
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