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企
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包括在公
司或子公司担任内部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担任除
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以下简称“外部董事”
),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根据《公
司章程》规定选聘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
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
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
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
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绩效原则,体现薪酬标准与业绩考核相挂钩,个人收入与公司
效益相结合的目标相符;
(四)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长远利益相结
合的目标相符;
(五)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
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
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制定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标准并组织绩效评价;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薪酬方
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
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
露。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
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七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履行职责。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
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
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业
务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
平。
第九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内部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公司相关
薪酬与考核管理的规定领取职务薪酬,不再另外领取董事薪酬。
(二)独立董事及外部董事的薪酬实行津贴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
定。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
与考核管理的规定领取薪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和年度绩
效薪酬构成,由相关部门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标
准,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年度绩效薪
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基础。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一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
司内部薪酬发放相关管理规则执行。独立董事及外部董事的津贴于股东会
通过其任职或薪酬决议之日起执行,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
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予发放绩效薪酬:
(一)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
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
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
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
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
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
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
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和
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批
准,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职务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