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人作为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忠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会议议案,切
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较好地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完成换届选举,本人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
务。现就本人 2025 年度任职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宋英慧,女,1968 年出生,中国国籍。吉林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博士,东
北师范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曾任长春税务学院会计系讲师、副教授,东北师
范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现任东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2022 年
本人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独立性,不存在
影响独立性的情况,本人声明与承诺事项未发生变化。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会,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
股东会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本人认为,在 2025 年度任期内,公司董事
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的表决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对
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应出席董 实际出席董 委托出席董 缺席董事 是否连续两次未 出席股东
事会次数 事会次数 事会次数 会次数 亲自出席会议 会次数
(二)在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任职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
会委员、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及工作经验,在所任
职的各专门委员会中认真履行职责,对提交会议的议案和文件发表意见并提出专
业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名称 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 缺席次数
审计委员会 7 7 0 0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1 1 0 0
提名委员会 1 1 0 0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5 5 0 0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 2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应出席会议 2 次,实际按
时出席会议 2 次,本人本着客观公正的立场,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四)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未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包括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向董事会
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以及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财务总监、公司审计监察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
沟通,针对审计计划、重点审计事项等进行沟通,关注审计过程,督促审计进度,
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需审议
和发表意见的议案,均认真审阅会议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
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在发表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出席公司股东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交流。
(七)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依法依规履职,多次到达公司进行实地考察,累计现场
工作时间 18 天,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出席会议、审阅材料、现场调研、
与各方沟通及其他工作等。本人还通过电话、网络等通讯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企业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对
公司的影响,关注网络等媒体与公司相关的舆情,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
况,掌握公司运营动态。
本人在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积极配合,确保本人享有与其
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公司开展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所需,属于正常的
商业行为,交易价格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和持
续稳定发展,未导致公司主要业务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
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规定。履行了必
要的审核及决策程序,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不适用。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不适用。
(四)披露财务决算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决算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披露的财务决算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
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履行了必
要的审核及决策程序,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在董事会审议该事项前已对拟聘任审计机构
的审计服务经验、独立性和专业能力进行核查,认为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
求。本人同意公司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5 年度
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不适用。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不适用。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第六届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选举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要求,选举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经认真核查,本人认为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津贴和薪酬公平、
合理,符合公司有关薪酬政策及考核标准,未有违反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情况发
生。
(十)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首次受让股份非交易过
户完成暨部分回购股份处理完成的公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方
式首次受让的股份数量为 6,769,652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48%,履行
了必要的审核及决策程序,首次过户完成后,公司第一次回购的 5,319,900 股股
份已处理完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剩余公司股份 5,988,048 股,约占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为 2.20%。上述回购股份的实际使用用途与回购方案的拟定用途不
存在差异,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关注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情况,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为公司决
策和风险防范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以上是本人在 2025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汇报。
独立董事:宋英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