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井贡酒: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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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的稳定性与连续
性,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类型与离职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
动辞职、退休、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
职等情形。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
董事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
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六条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
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相关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
务: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一)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
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
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
偿。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或者被解
任的,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应向董事会移交
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
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基于
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三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
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
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
损失。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
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
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
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在本制度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除或者终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应
继续履行忠实义务,未经公司股东会同意: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或任期届满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
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且不得利用
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
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六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擅自离职导
致公司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熟知《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在其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
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
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格履行承诺。
  第二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
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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