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井贡酒: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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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古井贡酒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等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
指定联络人,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室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
披露事务部门。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主要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期限尚未届满;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
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
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
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
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
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
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和《公司章程》
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提醒相关
人员并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
    《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
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培训。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
  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
 ,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
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
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适当人员,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董
事会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终止对其聘任:
  (一)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
无故解聘。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
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
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
员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
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
人选。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
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
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有关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
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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