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井贡酒: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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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结构,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经营管理效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
     (一)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
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业绩匹配,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
平;
     (二)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匹配;
     (三)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制度实施的管理机构,在董事
会授权下负责制定及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薪酬方案(包
含不限于薪酬确定依据、具体构成、考核标准、发放安排)及对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等事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予以披露。在董
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
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
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配合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
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及发放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
在公司领薪的董事),按照其在公司实际担任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
定薪酬标准,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
  不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具体津贴标准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拟定,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按年发放。
  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三)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经营管理
职务,按公司相关年度薪酬方案考核后领取薪酬。
  其中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
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未提及的其他特殊情况,由董事会批准后执行,薪酬结构
与薪酬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治理制度。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薪酬并予以发
放。
     第九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
其它应由个人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一条 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
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
求。
           第四章 薪酬调整、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
战略服务,并随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
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包括但不
限于:
     (一)同行业薪资水平变化;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经营效益及个人业绩完成情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十四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薪酬止付与追索扣
回机制: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
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
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二)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
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
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其他
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扣减其薪酬。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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