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
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古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将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
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
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
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
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电话咨询、传真与电子信箱;
(五)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六)年度报告说明会、业绩说明会;
(七)一对一沟通;
(八)路演;
(九)邮寄资料;
(十)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
(十一)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二)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资料。
第七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及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
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
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八条 公司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官方网站设立
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通过电子信箱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九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
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将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以下简称 “互动易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
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
得使来访者接触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除现场投票外,股
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
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
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
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
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三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
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
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
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
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
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参与投
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
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 15 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
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
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
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
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
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章 公司接受调研
第十九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
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 “调研机构及个人”)
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
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
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
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
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
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
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
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
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
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
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
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
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
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
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
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章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
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
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
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
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
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
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
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
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
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
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
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
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
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
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
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
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
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
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价格。
第三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
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
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
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
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
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
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
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
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
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
行严格审查,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
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
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
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
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特定人员、第三方、投资者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的,应当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及证明其具备查阅权利的材料等,并承
诺不得滥用其信息优势地位从事内幕交易、披露等违法或者侵害公司
的行为。递交的相关资料经公司核查确认后,公司为其提供必要的场
所及条件,并通知查阅方在特定时间、地点内进行查阅。查阅方在查
阅资料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管理。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
人,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
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
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
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
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
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
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
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
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
种新闻稿件。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
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