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
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影响的、准备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
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需披露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尚
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
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细则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
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
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
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
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
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
部单位相关人员及其关联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由其控制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
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
经部门领导、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批准后方
可对外报送。
第八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同外部单位
签订保密协议,督促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
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已披露该信息时除外。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
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
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
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
益;如涉嫌犯罪的,本公司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
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安徽古井
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
况,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