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安徽
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
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
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
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
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
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
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
理,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
务。
第十二条 公司对有关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应当履行以
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悉可能涉
及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向董事会秘书室提出暂缓、豁免披露申
请,说明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理由、依据及必要性。相关部门负责人、
分子公司负责人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申请内容进行签字确认,并
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信息是否符合拟豁免、暂缓披露的
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处理建议后上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终审批
决定。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者董事长
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
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
登记材料报送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
发生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
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司内
部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