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
性,保证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
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对等,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激励机
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
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公司董事报酬事项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
露。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
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如有董事会成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其作为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考评或者讨论其薪酬时,该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业绩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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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以下简称为“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
效考核,负责薪酬方案的核算、发放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津贴金额及发
放方式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在公司兼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全部薪酬由
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
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公司不发放薪酬和津贴;董事
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在公司兼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
月发放,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
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考核结果确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
之五十。
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具体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条 在公司兼任管理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与考核以
公司效益为出发点,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工
作目标,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独立董
事、外部董事则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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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独立董事在任时间不足整月
的,按实际工作天数发放独立董事津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
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四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者公开的薪酬数据,作为
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五)本人绩效评价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薪酬的调整由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
施;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调整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七条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
专项特别奖励或惩罚,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调整,并经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与追索扣回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需要针
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止付追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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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
部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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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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