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中集团: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4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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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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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和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充分发挥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功能,
规范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的决策、操作及管理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
公司以规避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和原材料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为目的,结合销售
和生产采购计划,进行境内或境外期货交易所上市标准化期货合约的交易,实现抵
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以此达到稳定采购成本、防库存贬值的目
的,保障公司业务稳步发展。
  第三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相关的期货品种。
  第四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公司
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套期保值业务。
  第五条 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在商品期货市场仅限于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投
机和套利交易;
  (二)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或境外期货交易所进行
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三)公司只限于交易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和产品相关的期货品种,
不得参与其他非主要原材料和产品的期货业务;
  (四)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
量,期货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相应期限预计的现货采销的敞口数量;
  (五)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相应的期货套期保
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公司现货采销敞口的关闭时间;
  (六)公司及子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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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应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及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严格控制商
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六条 公司开展境外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
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公司从事境外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品种、交易所及境外代理机构必须在国家
有关监管部门核准的范围内。
  公司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期货、外汇等方面的管理规
定,依法合规地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司利益,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
监管和检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公司成立期货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公司商品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宜。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部、期货
部、销售部、采购部和内审部的相关人员。
  第八条 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制定相应
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
  (二)负责制订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三)负责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职能,包括开销户、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
户申请及使用设置等账户日常管理;
  (四)负责期货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商品期货套期
保值交易开、平仓申请、审核、资金到位等日常业务,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
实时监控,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五)负责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制定交易实施方案经审批后执行;
  (六)保持与期货公司的有效沟通联系,协调处理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内外部重大事项,并定期向公司经营层报告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七)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确保经批准的用于期货操作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监督,
并按月对期货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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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单项或年度商品期货套期保值计划须经公司经营层审核,经董事
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每年期货套期保值控制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
进行,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每次具体操作无需再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具体决策
权限为:
  (一)董事会审批标准:
  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
交董事会审议。
  (二)股东会审批标准: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
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工作小组执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商品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
后2个交易日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当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商品期
货套期保值业务亏损或者潜在亏损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亏损
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须在2个交易日内及时公告。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
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
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四章 境外业务授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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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境外套期保值业务与境外代理机构订立的开户合同应由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五条 境外套期保值业务的授权包括交易授权、交易合同签约授权和交易资
金调拨授权。应保持交易授权、交易合同签约授权和交易资金调拨授权相互独立、
相互分离,相关具体业务授权范围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
员确定。
  第十六条 境外套期保值交易授权书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
权的人员签署。书面授权的人员签约及授权的时限视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中的规定
而定。
  第十七条 境外套期保值交易授权书签发后,应及时通知被授权人和相关各方。
被授权人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十八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授权失效,应立即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
人书面授权的人员通知业务相关各方。原被授权人自其授权失效之时起,不再享有
被授权的相关权利。
                  第五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九条 业务部门根据主要原材料和产品的现货采购、销售及库存情况、产品
生产计划,将相关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报送工作小组用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分析
决策。
  第二十条 工作小组应当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业务部门提交的信息和资料拟定商品期货套期保
值方案,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公司授权的操作人员根据获批准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方案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严禁不按指令操作,违反者按公司员工手册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追究刑
事责任。
  公司授权的操作人员在实务中严禁内部转授权,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有其他人
员代理操作的,操作授权人员必须写明具体原因、转授权的期限、金额范围、业务
品种报工作小组批准才能暂时处理。
  公司授权的操作人员更换:因工作岗位调动等原因,需要由职能部门提交更换
操作人员的报告,经工作小组批准后才能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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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交割管理需要对套期保值头寸进行实物交割时,工作小组应提前
与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妥善协调,确保顺利交割;销售部、采购部、财务部负责办理
货物验收、入库、发票开具等工作。
                  第六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二十二条 参与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
状况等与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关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
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
                  第七章 风险管理与处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公司;
  (二)合理设置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
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确保开展境外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范,风险可控,安排专门
人员进行以下工作:
  (一)监督境外期货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二)审查境外代理机构的信用情况;
  (三)审核期货部的具体保值方案;
  (四)核查交易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计划和具体交易方案;
  (五)对境外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
行;
  (六)发现、报告,并按照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七)公司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针对境内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
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变化状况报告工作小组负责人,以便公司根据实际
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
检查,监督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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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
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工作小组应对如下风险进行测算: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
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
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险的情况时,操作员应立即报告工作小组负责人;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
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工作小组
应立即提交分析意见并按照本制度规定向董事会报告。
告:
  (1)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具体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操作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方案的要求;
  (5)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境内外代理机构出现信用、法律风险;
  (7)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二)风险处理程序
  第三十条 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加强相
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关
设施、设备,确保期货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八章 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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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操作员定期向工作小组负责人报告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
仓头寸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财务部指派专人与操作员及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相关对账
事宜,定期向工作小组负责人及期货管理相关部门报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包
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期货业
务开户文件等档案应交由财务部门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十五条 开展境外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并与公司签
订保密协议书。境外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计划、套
期保值策略、套期保值操作方案,以及交易、结算、资金和持仓状况等。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最新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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