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宇集团: 27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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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订应遵循的原则是:公平公正、
以岗定薪酬、与绩效挂钩、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
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和分管工作职责与目标,进行综合考核,确定年度薪酬收
入。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
月发放;除此之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
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非独立董事有固定的董事津贴,津贴标
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岗位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如有)等组成,绩效薪酬占比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则的规定。
风险、压力等,建立不同的基本年薪序列,并按月平均发放。
成率、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及所分管部门的绩效考评结果等因素挂钩,须经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绩效评价确定,绩效评价应当依据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薪酬应
与年度审计的财务数据保持正相关,当出现变动方向不一致或浮动比例相差较大
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
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则的规定予以说明并披露原因;绩效薪酬在基本薪酬和绩效
薪酬总额中的比例,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
券交易所自律性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则的规定进行确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方式,具体方案由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另行制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最终考核结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确定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实施。
              第四章 绩效考核标准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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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标准,围
绕工作业绩、工作质量、领导能力、职责履行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九条 绩效考核的程序如下:
  (一)人力资源部负责根据本制度和公司经营情况制定内部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方案,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在年度经营过程中,如经营环境等外部条件及公司整体经营、财务等
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对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作适当调整;
  (三)年度绩效考核期限届满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年度绩效考
核方案,结合公司的年度经营状况、经营成果、个人工作业绩和质量、履职情况
等方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辞职、解聘等无过失原因离
职的,按照其实际任期和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调整与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三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严重损害
公司利益等情形过失离任的或者在任期内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其绩效薪酬不予
发放。
  第十五条 发生以下任一情形,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评估是
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
核或止付追索;董事会决定是否扣减或停止支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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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全额或部分追回已发放的绩效薪酬或中长期激励收入:
  (一)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同业竞争、竞业禁止等承诺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
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形,并给公司造成经济利益损
失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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