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谢宏)
本人作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2025 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
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独立董事法定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出席了相关会
议,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及经营管理提出合理的建议,充分发挥独立监
督作用,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现将 2025 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人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谢宏,男,1965 年出生,博士、教授级高级
工程师。曾任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部、通风部经理,华北
科技学院安全培训处副处长,华北科技学院科技管理处副处长、处长。
现任中安安全工程研究院理事,第五届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河
北匡正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监事。自 2020 年 6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
事。
(二)独立性自查情况: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本人及我的直系
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没有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我本人及我的直
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股份,不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也没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
前 5 名股东任职;我本人及我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附属企业任职,不涉及与其存在重大业务往
来的情形,也不在与其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任职;我没有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有偿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本人
均符合独立性要求,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未受上市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
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本年度出席会议情况
席股东大会 1 次;
公司采取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9 次董事会,
本人以通讯方式出席董事会 8 次,现场参加 1 次,共计审议通过议案
员会 1 次,审议议案 1 项;提名委员会会议 3 次,审议议案 4 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1 次,审议议案 1 项。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
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均参与了上述会议,并发表了明确的
审核意见,对公司治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在相关会议召开前,公司均提前发送了会议材料,我针对相关会
议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谨慎进行事前审查。
均在会前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与高管、相关部门负责人员进行充
分沟通交流,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并以严谨的态度独立行使表决权,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切实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各项议案
均投出同意票,未出现投反对或弃权票的情况。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公司在召开上述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股东大会等会议前,均按
照规定提前向本人提供了会议资料。对于公司定期报告、利润分配、
关联交易等相关需要决策或独立董事发表审核意见的事项,本人仔细
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听取了相关部门的汇报说明,并对相关问题进
行了讨论。本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积极运用自身的专业背景,发表了
专业意见,为董事会正确做出决策发挥积极作用,努力维护公司和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情况
计计划、程序及其执行结果,确保其独立性和有效性;此外,本人积
极与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工作重点、审计计划、公司财务
情况等保持密切沟通,有效监督了外部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报告期内,本人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关
注公司生产经营、信息披露、法人治理等情况。认真审议各项会议议
案,对所提供的议案及相关资料认真核查,对相关议题依法提出合理
建议,并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并特别关注
了相关事项和决议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
(五)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矿开展了现场调研。我们调研了段王矿智能化中心、生产调度指挥中
心、地面工业广场以及友众矿洗煤厂,听取了单位负责人有关企业生
产经营、工作计划的情况汇报,我们与负责人就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
进行了深入沟通交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报告期内,我们还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
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等进行了了解,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了沟通。
(六)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文件规定,及
时向我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2025 年度公
司及时采取电话、视频等方式,为我履行职责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同
时,我也主动在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期间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负责人就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沟通和了
解。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均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了我并
同时提供相关资料。对于所提供的资料,我在会前均认真审阅。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本人高度重视关联交易管理工作,对公司《关于新增
的议案》等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了审核意见。在议
案的表决过程中,公司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人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
动的组成部分,关联交易价格客观、公允,未发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或者未能按期履行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
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
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费用的议案》,续聘中兴财光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的财务和内控审
计机构,聘期一年。2025 年 5 月 15 日,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情况
和整体审计的需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费用的
议案》,拟聘任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利
安达”)为公司 2025 年度的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2025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
议案。
经审核,利安达按照独立性原则,完成了公司所属企业年度报告
审计业务,客观、公正、及时地为公司提供了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利安达在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情况等方面均能
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需求。
聘任利安达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保证审计质量和效
率。公司聘任 2025 年度审计机构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的要求充分、恰当地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相关聘任、审议程
序合法合规。
利安达在担任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专业水
准和人员素质较高,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如期圆满完
成了对公司的各项审计任务,出具的报告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报
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会计师的议案》。我们在审阅公司提交的
总会计师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简历等有关资料,并就有关问题向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同意提名王万强先生为公司
总会计师。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或会
计估计变更。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名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和《关于解聘副总经理的议
案》,提名董兆寒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陈国军先生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吴红林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召开第八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聘任张建中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会计师的议案》,聘任王万强先生为公
司总会计师,张文成先生不再担任公司总会计师。我们认真审阅了相
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履历,在充分了解其教育背景、工作
经历、专业特长等信息后,认为相关人员均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任职
条件及工作经验,对应的提名、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等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所处行业、地区的
薪酬水平,考核、发放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
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报告期内,公司未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股权激励
措施。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司规范运作,按时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经营和
业务发展发表了专业性意见,与公司保持积极沟通,积极维护公司和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
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
司发展提供助力,更加积极地为公司稳定、健康发展和规范运作贡献
力量,以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谢宏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