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可持续发展
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风险大小相
匹配,推动履职落地;
(二)业绩导向原则:薪酬紧密关联公司整体经营业绩、部门工作目标及个
人履职情况,实现业绩与薪酬的同向联动;
(三)公平性与竞争性兼顾原则: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现状,同时
参考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保障内部公平并维持外部竞争力;
(四)可持续发展导向原则:薪酬设计融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引导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关注公司长期价值创造。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拟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
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财务等相关部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指导下,负责配合实施本制度,包括数据提供、绩效考核、薪酬核算及日常
发放等工作。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独立董事薪酬标准
实行固定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确定。独立董事因履行职务所需的
相关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等)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
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一)基本薪酬:根据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任岗位的职责、价值、
责任大小,并参考行业薪酬水平确定。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绩效考核目标完成情况为综合
考核基础,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确定非独立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
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公司可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对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依据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另行制定。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同样应当
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九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同行业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公司战略调
整等因素,对薪酬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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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条 薪酬发放规则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
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任等原因离任的,按其
实际任职期间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 止付与追索机制
(一)财务重述追索: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
应追回超额发放的部分。
(二)违法违规追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
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其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
追回。
(三)其他情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公
司可酌情减少、停止支付其绩效薪酬或津贴: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责的;
第十二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五章 附则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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