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网新: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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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
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有效地调
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将经营者利益与企
业的长期利益结合起来,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经公
司董事长批准纳入本制度绩效考核范围的其他公司管理人员。
     第三条 考核依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与考核以公司效益为出发点,根据公司年度经
营计划和相关人员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其年度薪
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原则;
  (二)薪酬水平与公司效益、工作目标挂钩原则;
  (三)长期激励与短期激励相结合,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原则;
  (四)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并与公司规模与经营业绩相适应;
  (五)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股东会职权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董事的薪酬方案,以及审议批准本薪酬管理制度,并按规
定予以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职权
  (一)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七条 回避表决
  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董事个人薪酬时,当事人应当回避表决。
  第八条 执行部门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及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方
案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制度修订
  若公司遭遇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
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修订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
过方可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十条 董事薪酬结构
  (一)非独立董事:
董事津贴;
司承担。
  (二)独立董事:
       领取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
   (一)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组成。
   (二)绩效薪酬占比: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三)确定依据:基本薪酬依据岗位价值、市场水平确定;绩效薪酬依据公司年度
经营业绩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考核
   第十二条 发放时间
   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公司内部制度发放,一定比例的绩效
薪酬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及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三条 税务处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亏损特别披露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
相应下降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
               第五章 止付追索与离任结算
   第十五条 追索扣回机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应当停止支付未支付款项,并追回已支付的全部或部分绩
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
   (一) 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的;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三) 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四) 发生法律法规或公司规定不得发放薪酬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评估是否需要对负有过错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止付追索程序。
  第十六条 离任结算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
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六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 调整依据
  薪酬调整可依据以下因素进行:
  (一) 同行业薪资水平及市场变化;
  (二) 通胀水平;
  (三) 公司经营效益及发展战略调整;
  (四) 个人岗位变动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解释权与生效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如有修订
时亦同。
  第十九条 冲突适用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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