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理财交易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委托理财决策和执
行过程中的风险,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与《北京安达
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
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
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委托理财行为。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四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审批
权限决定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五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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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
算标准,应适用《上市规则》中关联交易的相关制度及规定。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如需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事前向公司财务管理部
提供理财预算方案,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理财预算方案合并
计算,并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的审议程序进行审议。
第三章 内部控制和风险监控管理措施
第八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委托理
财期限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二)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闲置自有资金,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
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
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
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
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四)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
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五)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决策
程序、日常管理和报告流程、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等要求予以实施。
第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总经理
(总裁)和财务负责人组织,财务管理部具体实施。财务管理部的主要职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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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一)负责投资前期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
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
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询价,根据综合风险和收益等选择合作金融机构,提出投资申
请,依照公司决策权限审批后实施;
(三)负责在投资期间,建立完善委托理财台账,并定期向总经理(总裁)
报告委托理财业务和盈利情况;关注过去 12 个月委托理财累计成交金额,确保
公司委托理财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四)负责委托理财业务执行,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异常情况时需及
时上报,制定应急处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负责投资事后管理,指派人员跟踪进展及投资安全状况,保障资金及
时足额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并及时记
账,将业务资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六)负责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
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事项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所涉及的
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委托理财事项的审批情
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者抽查,对委托
理财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委托理
财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审计部应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理财方案过程中,应及时向公司财务管理
部报告委托理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
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管理部对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情况实
施风险评估和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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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开展委托理财时,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
定或因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视具体情况,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对达到披露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公司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
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
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
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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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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