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维尔: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46:1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
作和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的行为。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可以不再单独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
可以视重要性程度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内部一体化管理规范,已建立涵盖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
技术标准和信息化建设等内部一体化管理制度并且运行良好;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且运行良好;
  (四)具备与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相匹配的执业人员;
  (五)具备与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相匹配的职业责任风险承担能力,按照有关
规定并结合其业务风险程度、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经营发展需要等,投保恰当赔
偿额的职业责任保险或者提取合理金额的职业风险基金;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诚信记录良好;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
其他条件。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员。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
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
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
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并通知公司审
计部等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提交给审计部等
有关部门,由审计部对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
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应对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资质审查,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
选聘要求的,应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
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管理层根据审计时
间安排等,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
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
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等,必要时可要求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
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
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
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第十二条 公司在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
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
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
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
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五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
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
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六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同一会计
师事务所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选聘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批准后对审计机构进行续聘。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前,
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前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如果审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
并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
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
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第十八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
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
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五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十九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被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营业执照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被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
会”)注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并公告的;
  (三)会计师事务所被暂停经营业务或者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被财政
部、证监会列示为异常机构的;
  (四)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违反职业准则、规则出具审计报告的,或因执业质
量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的;
  (五)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六)就审计安排等具体业务约定事宜无法协商一致,或负责公司相关报告
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相关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
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相关报告;
  (七)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
  (八)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九)其他法律法规、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当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的情形;
  (十)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
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对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
查,对其专业胜任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作出合理评价,在对改聘理由的充
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
见。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
告。公司按照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六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
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
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
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二十六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
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
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
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
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
理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内容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安达维尔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