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光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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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促
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
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参照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确定,既要有利
于强化激励与约束机制,又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
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
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股东会说明,并
予以披露;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
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在公司内部任职并
领薪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以
及薪酬日常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
 (一)公司董事的薪酬:
董事与职工代表董事按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对应的岗位标准发放职务薪酬,除
薪酬外,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可以根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薪酬方案另行领
取董事津贴;
董事津贴制,根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薪酬方案发放;
由董事会结合行业、地区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水平制定,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实施。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独立董事行
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所任具体职务、岗位、职责及绩效考核结果,按照公
司相关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制度与方案确定并领取薪酬。除薪酬外,经董事会
审议批准,可以根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薪酬方案另行领取高管津贴。
  第八条 公司内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
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
情况确定;绩效薪酬以绩效导向为核心,根据公司经济效益、部门业绩指标达
成情况及个人的工作业绩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
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
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
据开展。
  第十条 如公司亏损的,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
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实
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
内部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公司对属于“高精尖
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
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或津贴发放
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
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
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
司有权不予发放其当期及未支付的绩效薪酬、津贴及中长期激励收益;在其
离任后,发现其在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有权追索其相应期间已支
付的绩效薪酬、津贴及中长期激励收益:
 (一)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二)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
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
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
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做相应
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需要。人事部门会同董事会及下设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可根据本制度适时调整公司薪酬体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所在地区、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
薪酬数据,收集所在地区、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
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公司盈利状况;
 (三)组织结构调整;
 (四)岗位调整或职责变化。
     第十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及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同意,可以为专门事
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
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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