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中国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
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司内幕信
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知悉内幕
信息的以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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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具有保密义务,对内幕信息的使用和传
递应严格遵循《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密制度》以及本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个人及单位,在内幕信息公
开前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且不得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二章 内幕信息管理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及披露等的日常工作及
其他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八条 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知悉该内幕信息的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九条 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重大事项上报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
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机
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
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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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
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及关联方
牟利。
第十一条 如外部单位或个人无法律法规依据和充分理由要求内幕信息知情
人提供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知情人依据法律法规
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时,应在提供信息之前,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
履行保密义务,确认公司已经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其书面承诺对公司负有保密义
务。
第十二条 公司将内幕信息提供给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
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时,应与对方签署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
违约责任,并要求对方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
知晓内幕信息时间等)。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税务、统计等行政机关及银行等
相关机构报送财务报表的,应书面发函告知其应履行的信息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投资者、研究员、新闻记者特定对象等至公司调研、采访前应按
照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签署承诺书,承诺不故意获取公司内幕信息,
不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且不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股票。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与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部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以及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中介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准确、完整地记录包括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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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限于内幕信息公开前参与传递、使用、审核、披露等各环节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
名、职务、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知悉的时间、知悉的
途径及方式等资料。
第十八条 涉及半年报、年报、再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激励、重大投资、
重大对外合作等内幕信息时,公司应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外部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备案。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逐
一向登记备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是否存在内幕信息泄露及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公司董事会可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核实内幕信息
知情人及其近亲属买卖公司股份情况,形成书面记录,并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向其
报备。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
内幕信息泄露,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
予相应处分并要求其适当赔偿。
第二十一条 出现内幕信息知情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行为,公司按照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依法处置其违规交易
所获全部收益并处以一定比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
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出现违反本制度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内幕信息管理与登记参照此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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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其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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