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达: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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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
管理,提高公司资产或资金运作效率和运作效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苏州科
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
等可支配的资源,通过购买、合作、联营、兼并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以获取
收益的行为(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三条   公司投资决策权属董事会或股东会。董事会可将相关投资决策权授
予总经理办公会议行使。
  第四条   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决定《公司章程》
第四十五条第(十三)项标准以下金额的对外投资。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议
行使以下金额的对外投资决策权: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下;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下;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下;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对外投资金额达到《公司章
程》第四十五条第(十三)项标准时,应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对外投资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
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
交易。
             第三章   投资项目的选择
  第七条   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阶段宏观经济政策,并符合公司未来
发展方向,并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第八条   被投资方有良好的信誉、一定的生产规模、主要负责人有良好的经
营能力、具有比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有独立运行和运作的能力;被投资
项目经评测具备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投
资项目做相关技术及经济分析,并出具评估报告,作为公司决策机构的决策依据。
             第四章   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提出投资项目的初步方案,由总经理组织相关部门在调查取
证的基础上提出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及操作方案,对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由董
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议行使决策权的对外投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
实施;对于《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第(十三)项标准以下金额的对外投资,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对外投资金额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第(十三)
项标准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其中,对外投资金额达到《公
司章程》第八十一条第(四)项标准时,还应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第十条   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投资项目,还应按规定履行相关报批程
序。
            第五章   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应编制对外投资预算,并获得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由项目负责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执
行,由财务部门会同审计部门监督,并定期向总经理反馈投资项目或工程实施进
度及收益状况,以有利于及时对投资方案作出修改和对投资效果进行检查、分析。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对长期投资的账面值定期逐项进行检查,以确认长期
投资是否减值,公司对长期投资的处置要经董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对投资项目分别设立明细分类账,并进行详细记录。
公司相关部门要对投资的形式、投向、计划及收益等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组织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对公
司的对外投资进行盘点,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编制盘核报告,上
报总经理办公室。对核对中出现的差异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作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定期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表及相关统计报表;董事会
可责成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巡访。
  第十八条   公司应对投资项目进行阶段性管理及测评,责成相关部门及人员
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并向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做阶段工作汇报。对于项目
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
  第十九条   被投资方如果有违反投资协议或相关规定的行为,公司可通过正
常渠道变更投资方案或撤回投资。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进行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施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进
度、质量、费用负责;由于项目负责人的原因而导致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目标的,
应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未尽事宜以董事会书面
授权为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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