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办法
(2026年4月28日经公司第九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公司
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
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 “投资理财管理” 是指在国家政策及
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商业
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低风险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
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未经审批不得
进行任何投资理财活动。
第四条 公司投资理财管理应遵守如下原则:
(一)公司投资理财业务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
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
展为先决条件。
(二)公司用于投资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
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超募资金),其使用不得挤
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
资金需求。
(三)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发行
方应是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
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应为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四)公司进行投资理财时,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
限、决策程序、业务监管、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和信息披露执行,
并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五)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
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六)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投资产品
须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七)公司不得利用理财业务进行关联交易输送利益,如涉
及关联方金融机构,需按《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办法》履行回避表决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的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委托理财应以投资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履行审批程
序:
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连续 12 个月内滚动发生的委托理财,在有效期内投资额度可
滚动使用,但任一时点投资余额不得超出上述投资额度。
(二)使用超募资金进行理财的,单次计划使用金额达到
第六条 公司投资理财决策程序:
(一)前期论证:财务资产部负责对投资理财方案进行可行
性分析,包括资金来源(闲置自有资金、募集资金、超募资金)、
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需提供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
务报告及无不良诚信记录证明)、投资品种风险评估等;如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还需对募投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闲置原因进行专
项分析,由项目牵头方或主管业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由财务资
产部履行上述流程。
(二)审批流程:
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
审议;
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三)实施与跟踪:
经审批后,由总经理组织财务资产部实施,签订书面合同(明
确金额、期限、品种、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必要时要求提
供担保);
财务资产部建立理财台账及明细账,指定专人跟踪产品存续
情况。
(四)到期处理:理财到期后,及时回收本金及收益,财务
资产部向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提交《投资理财结果报告》,并将
相关协议、清算文件归档。
第四章 业务监管及风险控制
第七条 公司投资理财产品选择标准:
(一)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只能选取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低风
险型理财产品,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
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
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投资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
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二)禁止投资于股票、期货、衍生品等高风险品种,禁止
进行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谋利。
第八条 公司投资理财账户管理:
(一)公司财务资产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
并管理理财相关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投资
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投资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
止从投资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投资理财账户、使用其
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九条 公司投资理财风险监控:
(一)财务资产部指定专人跟踪受托方资信状况及产品净值
变化,如发现受托方盈利能力恶化、产品净值大幅波动等风险,
应立即报告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必要时启动应急程序,提交《风
险处置预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前
赎回、法律诉讼等措施,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独立董事可随时查阅理财业务资料,必要时提议聘任
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十条 财务资产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理财业务进
行会计处理。
第十一条 财务资产部应建立理财台账,详细记录产品名称、
发行方、金额、期限、收益率、起息日、到期日等信息,每月与
金融机构对账,确保账实一致。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履行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投资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投资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投资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投资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投资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四条 如发生理财资金逾期收回、收益未达预期等重大
事项,应在知悉后 2 个交易日内发布临时公告。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应披露理财业务进展,包括期末余额、
累计收益、未到期产品情况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