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二○二六年四月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目 录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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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或在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
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否则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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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或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决策程序及登记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事务,证券部负责办理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审批事项,并对相关审批材料
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九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
批程序:
(一)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经办人填写《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登记审
批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签署
意见后,连同其他书面材料一并报送至证券部。报送机构负责人及经办人应对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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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初审,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
见后上报董事长。
(三)董事长审核后对《审批表》签署最终审批意见。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申请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暂缓、豁免披露定
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及内容,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
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信息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
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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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第四章 违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制
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
规则等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具体依据《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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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年 月 日
登记事项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申请部门/子公司名称
经办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主要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及依据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暂缓或豁免披
露相关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类型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定期报告 ____________________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文件类型
□临时报告
□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
暂缓或豁免的信息类型 □关联交易
□定期报告中客户、供应商信息
□其他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是 □否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提供书面保密承诺 □是 □否
申请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