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大集团: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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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
工作的规定》、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
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
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内部审计目标包括努力确保成本效益监控的有效开展,促进内部程
序的合理性和资源利用的效率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
生,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有效,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与有关决议、可适
用标准等得到遵守,进而保证经营的效果和效率。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的经营活动、管理工作、财务收支及核算等经
济活动,依据本制度接受审计检查和审计监督。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的负责人对
本单位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的财务会计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   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
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
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
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审
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备专
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
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遵循下列职业道德规范:
审计协会制定的其他规定。
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
和人士的关系。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
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
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
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
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
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部为履行职责而开展的活动,包括确认活动和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   确认活动是为了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独
立评价而客观地审查证据的行为。确认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经济效益情况,资金和财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审计监
督。
审计,审查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公司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间履行职责情况及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
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措施。
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预、决算进行审计及对大型工程项目的跟踪审计。
的审查和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促使各项工作规范化。
况进行审计。
部控制和流程所进行的审查与评价。专项事项的审计: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与
经营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施及其改进效果,而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十五条   咨询活动是指提供建议以及相关的服务活动,这种服务的性质与
范围通过与内部审计客户协商确定,目的是增加价值并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咨
询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顾问服务、建议、协调、流程设计与优化、培训等。
  第十六条   审计部的主要职权:
文件和资料,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件,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批准,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它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
有的违反国家规定所得的财产。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
制度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
定,并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及改进建议;
后施行;
建议;
任的建议;
             第四章     具体审计实施措施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方案。项目审计计划应当包括审计目的和审计范围、重要性
和审计风险的评估、审计小组构成和审计时间的分配。审计方案应当包括具体审
计目的、具体审计方法和程序、预定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其他有关内容。
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项目的各级复核人应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对审计证
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予以复核;
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反映项目审计计划与审计方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并
包括与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
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
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审计报告形成的审计结论与建议(包括针对审计发现的
主要问题提出的改善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及处理、处罚的建议)应当充分考虑审
计项目的重要性和风险水平。
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对被审计单位能进一步提供书面依
据的事项,可予以调整。
报材料,可以不抄送、抄发相关单位和个人。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
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审计部进行审计事项或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立卷归档主要规定:
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一般由项目负责人(主审)负责立卷。
每一份文件材料的内容、格式是否完整、合规,手续是否完备,字迹是否清晰。
审计终结时,立卷负责人应对本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
取舍,并按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组卷,经审计部负责人和档案管理人员复查后,
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和装订。
将几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立为一个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
结的年度立卷。
                           “完整”是指每一年
度已终结的所有审计项目案卷要收集齐全;每个审计案卷内审计文件的各项必要
底稿、证据要收集齐全。
          “精练”是指在立卷时要根据审计文件材料的保存价值决
定取舍,防止审计文件材料与其他文件材料混合立卷或重复立卷;防止未经核实
或未用作审计证据的文件材料进入审计案卷。
 应当归入项目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1)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文书;
 (2)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单位意见;
 (3)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检查审计意见和
决定执行情况记录的文件材料;
 (4)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复、批示、问函、复函等文件材料;
 (5)与具体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记录等举报材料;
 (6)其他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会审计委员会批准不得销毁,也不得擅自外借。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相关责任人以及其
他相关人员,由审计部提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建议,报公司
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由公司责令限
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上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为切实保证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对被审计单位的执行情况,
应纳入年度考核指标范围。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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