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大集团: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4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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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经营业绩相匹配,同时与地区及行业市场
水平相适应;
  (二)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高低、岗位责任大小及个人业绩相匹配;
  (三)薪酬水平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目标相符;
  (四)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机制挂钩。
          第二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及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
未来发展规划、所处行业地位等因素,同时结合其在公司所担任的职务和贡献程
度,参照同行业、同地区相同或类似岗位薪酬水平综合确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不包括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不包括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的确定依据及具体构成,其具体
职责权限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程》执行。
  公司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不包
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订与实施。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绩效考核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如下: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发放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通过。除上
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
位和人员处取得其他利益。
  (二)除独立董事外,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基本薪酬为月度固定工资,根据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
岗位价值等因素,参考行业薪酬水平综合确定。
  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为基础,根据公司经营效益和个人绩效完成
情况核定。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百分之五
十。
  公司可根据经营发展情况制定中长期激励收入,具体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制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实施。
  (三)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
薪酬或津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履职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
司实报实销。
  第九条      公司可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市场及行业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
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及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等,相应调整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标准。
  第十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在董事会或者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出现业绩亏损的情况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
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
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下列款项后发放给个人:
  (一)应由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发放。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照公司内部的薪酬发放制度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
绩效考核评定结果按考核周期发放。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
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
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及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
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
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
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
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
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任何条款,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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