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整体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
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帝
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董事长、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指在公司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并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领取的相应报酬。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公司或在控股子公司担任其他职务,依据公司相关薪酬制度规定领取的
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业绩匹配,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匹配;
(三)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
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年度考核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津贴的构成和标准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独立董事固定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绩效考核,不享受绩效薪酬。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
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参考同地区、同行业类似岗位薪酬水平,并结合职位、岗位
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绩效管理体系以公司年度目标绩效薪酬为基础,结
合公司经营业绩和个人年度绩效等指标最终核定;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
制定激励方案。
上述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
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季度发放。
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
按月发放。同时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双重及以上职位的,其薪酬标准按所担任的
最高职务确定,不得重复领取。
第十二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
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按照公司考勤规定的各项
扣减支出、其它应由个人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需要针
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止付追索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
部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现行有效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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