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融 街: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报告》的专项评估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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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报告》的专项评估意见
  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规定,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朱岩先生、何青先生和刘承韪先
生提交的《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报告》(简称“《自查报告》”),董事会根据《自
查报告》认真核查,出具专项评估意见如下:
 根据《自查报告》,公司独立董事朱岩先生、何青先生和刘承韪先生不存在
如下情形:
 (一)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
任职;
 (二)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四)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
 (五)本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任职;
 (六)本人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任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组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本人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八)本人为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注:
 (1)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
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2)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3)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
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经核实,公司董事会认为《自查报告》所列事项属实,公司独立董事朱岩先
生、何青先生和刘承韪先生在 2025 年度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任职的独立性要求
的情形。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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