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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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
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
息:
(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
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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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
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
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票锁定
第七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
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
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
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股份买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
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
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本人离职(离任)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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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当计算可转让股份额度出现小数时,
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
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
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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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
本公司股份增减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相应变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司法强制执行、股票质押等减持股份
的,根据不同执行或者处置方式分别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公司发布增持计划的,在相关增持
计划实施完毕前,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
资融券交易,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
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相
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
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至少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
划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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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
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
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
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公司应同步披露前述人员的减持进展
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当日,前述人员应书面告知董事
会秘书,委托公司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
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
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当日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委托公司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
公告,不适用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处置股份
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将增持计划
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
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还应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公告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增持主体及其持股情况、增持目的、拟增持股份数量或金额、拟增持股份
的方式、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拟增持股份的实施期限、公告前6个
月的减持情况(如有)、公告前12个月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如有)、
拟增持股份的锁定安排(如有)。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
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 应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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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公告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
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原因及后续安排(如适用)。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
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期间、增持方式、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前
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包括年初和年末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票期权、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量及增减变动的原因
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
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六章 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
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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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 公司
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