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名独立董事,严格遵循《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尽职尽责地执行了独立董事职务,积极发挥独
立董事的职能,维护了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的合法利益。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工作报告呈现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本人工作履历
本人陈伟华,1954 年出生,电机专业硕士研究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国
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2014 年 10 月至 2017 年 4 月任上海电机系统节能工
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全国电机旋转电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
长、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中小型电机分会秘书长、国家中小电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常务副主任、全国电机能效提升产业联盟副理事长兼专家委员会主任、上海市能
效检测战略联盟副理事长。现任上海电器科学研究(集团)有限公司决策咨询委
员会专家委员、万鼎硅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本公司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国家中
小型电机及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上海电机系统节能工程技术研究
中心主任、上海中小型电机及系统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主任、上海市节能环保服务
产业协会会长。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进行说明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亦未在公司控股股东、主要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任何职务,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与公司、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妨碍本
人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完全符合《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情况
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不存在缺席、委托他人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
议的情形,本人认为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
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董事会次数 出席董事会方式 董事会投票情况 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的有关制度及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协助董事会对需要决策事项提供
咨询和建议。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认真履行了相关职
责。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
况。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告、财务问题及内审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交流,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
公正。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通过出席公司股东会、参加有关机构或协会组织的专题培训等多种方式,
与公司中小投资者建立联系,充分听取了投资者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工作的情况
公司为我们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了独董办公室,在担任独立董事期间,本
人不仅通过参与董事会议和股东会等形式对公司的业务运营、财务状况以及规范
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了解,而且还抽出时间,前往公司进行了现场的实地考察
和研究,2025 年本人累计到公司现场工作 15 天,符合相关规定。本人对公司的
财务和业务情况进行了较为细致的检查,并且与管理团队保持了积极的沟通,较
好地掌握了公司的经营现状,并就公司的发展方向提供了自己的见解和建议,从
而有效地完成了独立董事应尽的职责。
(八)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履职期间,董事会秘书以及证券部工作人员都非常热心地协助本人进行工作。
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和子公司的管理层也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对本人提出的疑
问都给予了耐心的解释,并且对本人的意见和建议持开放态度。在履行职责的过
程中,公司及其员工都没有出现过拒绝、阻挠或隐瞒信息、干预独立董事职权行
使的不当行为。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召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核查本次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事项的相关材料,本人认为公司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正常经营
业务所需,交易价格公允合理,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未发现有损害
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二)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和《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人认真阅读了上述定期报告全文,认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
实、完整、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稳步实施,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良好,未发现重大缺陷。
(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计估计的情形,亦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执行情况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规定,履行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披
露工作,相关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四、总体评价
应尽的忠诚与勤勉责任,确保了公司的整体利益以及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利得到了保护。本人还充分利用了本人的专业知识,对董事会的各项提案
进行了独立、客观、公平的审查,并且在表决时谨慎且认真地行使了本人的权利,
坦诚地提出了本人的观点,为公司的治理改善和董事会的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独立董事:陈伟华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