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股份: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3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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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
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天元实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天元实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违反相关规定、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以及因其他个人原因致使公司年度报告报告
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信息披露
重大差错情况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公司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
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各分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以及与负责提供年报数据的部门负责
人、直接经办人员、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
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
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
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
形:
     (一)年度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
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报告等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年度报告格式和内容的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
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
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
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
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
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会计差错金
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
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
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办公室)会同财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
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形成书面材
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
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内部审计部门应提交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议。如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应报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应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中国证监
会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存在重大错误或重
大遗漏: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
的;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3)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4)合并财务报表或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存在重大遗漏或误导性
陈述,且影响重大;
    (5)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6)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差错的,其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
或误导的情形;
大遗漏的情形。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下属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
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要求,认真编制和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如
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导致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
误导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
下情形:
  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
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
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
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
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二)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期末净资产的实际
方向(如盈利/亏损、正/负)与业绩快报中预计的方向不一致。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
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
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办公室)会同公司财务部
门、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
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
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工作,应严格遵循《广东天
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定的程序与职责分工执行。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统筹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工作;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负责统筹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编制及审核等与财务信息披露相关的工作。董
事会办公室(证券办公室)及财务部门分别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财务
负责人)行使职权,按各自职能履行定期报告编制的组织协调部门职责。其他
部门、子公司负责完成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门协调安排的相关事项。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证券办公室)负责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
  (一)未遵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职责要求;
  (二)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
  (三)未按照既定的信息披露规程、业务流程操作,导致差错的;
  (四)在信息编制、传递、审核过程中,明知或应知存在重大错报风险而
未及时沟通、汇报或隐瞒的;
  (五)因前述情形,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受到监管部
门采取监管措施,或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良影响的;
  (六)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
部门、子公司、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
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对公司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
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会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办公室)、财务部
门应及时查实原因,内部审计部门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公司既定的年报信息披露操作规程、业务流程或内
部控制制度,直接导致重大差错发生或损失扩大的;
 (三)在年报编制、审议或披露过程中,明知或应知存在重大差错风险,却未
及时沟通、汇报,或隐瞒不报,致使公司错失纠正时机、造成或扩大不良影响的;
 (四)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发现差错或风险,并及时、如实进行沟通、汇报,有效阻止不
良影响发生或一定减轻损失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并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
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本条规定的责任追究的同时可附加经
济赔偿,赔偿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
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
同。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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