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便于公司重大信息的快速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
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
事会秘书和董事长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是指: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四)公司分、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部门负责人;
(五)其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
(六)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的,最先知悉或者应
当最先知悉该等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信息披露的需要,要求重大信息报告人提供或补
充提供其所需的材料,重大信息报告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 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可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
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及时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
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重大误解内
容。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
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
通知),及作出决议;
(三)交易事项:
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的包含在内);
上述事项中,第 1、2、3、4、6、8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
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发生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
履行报告义务: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产的 10%以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
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累计计算,已履行相关披露和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四)发生或拟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行的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累计计算,已履行相关披露和审议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六)其它重大事件: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七)重大风险事项:
获清偿,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坏账准备;
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八)重大变更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债券发行申请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的;
原材料采购价格、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
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受到法院裁定
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公司,应在知悉本制度
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即使处在预备、决定、实施、发生、变更、终止等时间段)
的第一时间,以口头、通讯或书面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
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传真、邮件等方式发至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可按需求要求报告义务人补充、配合提供相关信息及材料。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公司应持续关注重大信息的进展和变化情况,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
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
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
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并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
后,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 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报告人在公司披露重大信息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
公司重大信息,应控制信息知情者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利用重大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或其他方式了
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均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利用重大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重大信息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如未按本制度的
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
公司应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
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未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规定相冲突时,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关条款的规定为准。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原《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