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
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
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
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即“重大信息”)及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要求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负责人;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定期报告等有关各方的
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同时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
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依法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应当首先在证券
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包括公司网站、公众号、微博等)重大信息的时
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
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公司预计经营
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
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
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
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
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及时、准确
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
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相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
或澄清公告。
第三章 未公开信息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
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
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文稿送达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由上述人员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临时公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由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公告,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告文稿并对所
披露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核,涉及财务信息的还应由财务和审计部门审
核;董事会秘书负责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公司
应当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重大信息报告、披露等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
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
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
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
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必要时,报告应以书面形式递交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
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应对提
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相关人员审定;需履行审批程
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由董事
长或授权董事会秘书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
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通过
新闻媒体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等重大信息的文稿,应经董事会秘
书审核,后由总裁、董事长或授权董事会秘书签发。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或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
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
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
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的部门,在董事会秘书
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及相关保密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
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
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
及下属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
关事宜。
第三十条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
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依法应披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
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
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
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
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执行
情况,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
外。
第五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六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
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
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
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
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
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
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
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
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
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公
司对信息知情人员严格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
登记备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
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四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
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拟对特定信息披
露进行暂缓、豁免的,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在向董事会秘书报送重大信息或其他应
当披露的信息时,认为有关信息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可向
董事会秘书提交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申请并附有关事项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审
核通过后呈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该信息在董事
长确认同意申请后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若
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归档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
信息作出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
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关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包括但不限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相关文件、会议记录、各部
门及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的相关文件、资料等,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因需查阅或借阅信
息披露文件的,应及时归还,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或损毁的应承担相
应责任。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机制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
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档案的建立、健全、
保管等工作。
第五十一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调
研、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
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签订承诺书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
通内容。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前,应当知会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过程。接受采访人员应当就采访内容形
成书面记录,与采访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除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的公司员工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之前,也应知会董事会秘
书,就采访内容形成书面记录。对方应签署相关承诺书。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五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或在
公司网站、公众号、内刊,或个人微博、微信等媒体平台,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和涉密信息。
第九章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
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
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十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五十八条 公司对违反本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部门
和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降级、撤职等相应处罚,若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等相关单位、人员发生
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
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
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降级、撤职等相应处罚,
或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未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规定相冲突时,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关条款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原《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同时废止。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