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软科技: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3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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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
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证
券交易所之间的沟通和联络,履行法定报告义务,协调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承担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和
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三)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四)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四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6 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 36 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
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
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九)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十)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董
事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如需);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
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上市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
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务及其它遗留问题
全部移交给接任的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与公司董事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公司
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 1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 3 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
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治理运作等方
面出现重大差错或违法违规,或其本人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未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规定相冲突时,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关条款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原《董事会
秘书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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