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试行)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3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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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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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规范中国长城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管理,充分调动履职积极性,促进公司各项工作目标达成和高
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
除外,下同)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
理人员,包括公司总裁、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及总法律顾问等。独立董事的薪酬管理除本制度规定外,还应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特别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价值引领原则:坚持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战略目
标紧密挂钩,实现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引导聚
焦公司长期价值创造与可持续发展。
  (二)激励约束原则: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收益与风险
匹配,薪酬与岗位职责、风险承担、履职成效紧密挂钩,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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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追索扣回与问责机制,强化刚性约束。
        (三)公平合理原则:综合对标同行业、同规模、同业绩
水平企业薪酬水平,统筹兼顾历史薪酬、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
因素合理确定薪酬标准,结合价值贡献实行差异化分配。
        (四)合规管控原则:严格执行国资监管、证券监管政策
规定,规范薪酬决策、管理与信息披露流程,强化监督约束,
坚决防范内部人控制、违规自定薪酬。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制定考核标准并组织
实施考核,监督薪酬管理相关事项执行。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
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构成
        第七条 独立董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领取固定
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拟订方案;除独立董事、内部董
事外的股东派出董事薪酬按派出单位相关规定执行,上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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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主要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一)基本薪酬为保障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岗位
职责而发放的固定报酬。
  (二)绩效薪酬为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个人业
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浮动报酬,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
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三)中长期激励是与股东长期利益、公司中长期经营业
绩等挂钩的中长期激励性收入,包括任期激励、股权和分红激
励等。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管理
  第九条 独立董事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除独立董事、内部
董事外的股东派出董事按派出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与管理:
 (一)基本薪酬按月足额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个人业绩
考核结果确定,并在考核结束后予以兑现。
 (三)中长期激励按照中长期激励相关办法约定的条件和程
序进行发放。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或薪酬为税前收入,
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涉及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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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中个人应缴纳部分,从基本薪酬
中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
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职时间与对应标准分段计
算、据实发放。
              第五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公司内部制度等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
良影响,或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
负有责任的,公司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一)停止发放尚未兑现的薪酬或独立董事津贴,并取消其
依据中长期激励政策享有的相关权益。
   (二)对已发放的薪酬或独立董事津贴、已获得的中长期激
励收益,予以部分或全额追索扣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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