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研: 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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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公司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机
制,通过选聘市场化、管理契约化、监管规范化逐步建立健全职业经
理人聘用机制。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的独资、控股子公司和实际控股
公司的职业经理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经理人是指公司董事会通过市场化选聘,
择优聘用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层的人员、指导经营管理的顾问等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等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 职业经理人管理和选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的原则;
  (二)坚持选聘标准为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
洁的原则;
  (三)坚持选聘市场化、管理契约化、薪酬差异化、退出市场化
的管理原则;
  (四)坚持民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坚持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六)坚持重品行、重能力、重实绩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充分发挥其选人用人工作中的决策作用,保
证董事会依法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选人、用人、管理、考核权,严格
执行职业经理人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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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选聘管理
  第六条 职业经理人选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
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定,旗帜鲜明地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
反对民族分裂,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
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熟悉现代企业管理
制度,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与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
关行业情况;
  (三)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
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
力;
  (四)具有强烈的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在以往的工作
中取得过优良的工作业绩;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遵纪守
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和职业信
誉;
  (六)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 职业经理人选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有 3 年以上企业经营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营、公司
治理、科研开发、人力资源管理等某一方面的专业工作经验,或具有
与履行经营管理职责要求相关的法律、金融等某一方面的专长,且履
行职责记录良好;
  (二)相关专业的中、高级以上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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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具有同级或同等规模企业的同层级岗位任职经历或担任 2
年以上大中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
  (五)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条件;
  (六)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八条 凡有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公司《章程》
及企业相关管理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曾因犯罪受
刑事处罚人员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期限未满或正
在接受纪律审查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
作出结论人员或确有违反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不
得聘任为职业经理人。
  第九条 职业经理人的任职资格条件、岗位要求、个性化条件等,
由公司党组织和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决定,并
由出资人认可。
  第十条 职业经理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决议和规定;
  (二)忠实履行职责,积极维护出资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
公司资产保值增值;
  (三)主持、协助或指导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
实施董事会决议;
  (四)组织、指导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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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拟定公司的基本规章制度;
 (七)参加本公司的相关会议,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发表意见,
作出决策,承担责任;
 (八)合法规避公司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
司资本运作的决策、经营等重大事项,依法维护出资人的知情权;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管理层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职业经理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行使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二)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三)根据履职需要,了解和掌握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
 (四)获取履职所应得的工作报酬;
 (五)出现可能损害出资人或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直接向董事
会报告的权利;
 (六)《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 职业经理人履行以下义务:
 (一)诚信守法,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商业秘密;
 (二)勤勉工作,投入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三)关注公司事务,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情况,在深入研
究、分析的基础上,独立、慎重地决策;
 (四)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履行职责所需的能力
和知识水平;
 (五)自觉接受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和公司职工的监督,接
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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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自觉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七)《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三条 职业经理人由市场化选聘的方式产生,主要包括公开
招聘、市场选聘、股东推荐等,不同的方式可单独采用,也可综合运
用。
  (一)公开招聘。主要适用于公司内部没有或合适人选较少,需
面向社会广泛引进专业人才。
  (二)市场选聘。主要适用于公司内部没有或合适人选较少,又
不适合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需由人才机构采取猎头方式定向推荐高端
专业人才。
  (三)股东推荐。主要适用于从班子运行、人才结构、业务特点、
股权结构、公司管控等方面考虑,有必要由股东推荐的。
  第十四条 选聘一般应当包括制定方案、发布公告、资格审查(含
尽职调查,按照企业领导人员权限开展)、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
提出人选建议、研究决定聘用、履行聘任手续等程序。
             第三章   聘任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推行职业经理人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由公司董
事会与职业经理人签订《聘任协议书》《年度(任期)经营目标任务
书》和《劳动合同》,分别明确聘任岗位、聘任期限、职责权限、目
标任务、薪酬待遇、履职保障等各项权责与义务。
  第十六条 职业经理人的聘任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不超
过 3 年,初次聘任为职业经理人的,设立 1 年试聘期,试聘期满经考
核合格的,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中途补充聘任的,
任期至本届职业经理人届满。任期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职业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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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继续聘任。
  第十七条 职业经理人应就履职工作向董事会或总经理负责,担
任总经理职务的职业经理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入董事会,其他职业
经理人一般不进入董事会。职业经理人应就履职和勤勉尽责情况接受
各类监督机构的监督。公司对职业经理人依法履行职责所进行的各项
工作应予以保障。
  职业经理人履行职责时,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遵守法律法规
和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忠实履行职责,防止侵害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
不得损害企业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职业经理人在聘期内,未经董
事会或公司同意,不得兼任其他职务。
  第十八条 职业经理人实行任职回避制度。聘用职业经理人时,
与其有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或有特定利益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
回避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任职回避由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由人力
资源部门提出回避建议,按照相应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审批后,调整
相关人员工作岗位,或不聘用。
           第四章 福利薪酬及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为职业经理人提供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及任期激
励,按照“业绩与薪酬双对标”的原则,由董事会与职业经理人协商
确定。其中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是与职业经理人年度经营业
绩考核结果相挂钩的浮动收入,绩效年薪先考核后兑现,原则上在考
核结束后支付。任期激励在董事会与职业经理人签订的聘任合同约定
期到期后经审计并考核后支付。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原则上占薪酬
(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之和)的比例不低于 4:6。
  在任期内被解除(终止)聘用和劳动关系后,不得兑现当年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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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薪和任期激励,聘期届满考核合格但不再续聘的除外。
  第二十条 职业经理人的考核标准及考核由薪酬委员会制定并实
施。
  第二十一条 职业经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住房
公积金,享受公司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 职业经理人报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
税;除董事会规定的报酬及福利外,不得在公司获得任何形式的其他
收入或福利。
  第二十三条 职业经理人不得在其他企业或社会团体兼职。
  第二十四条 加大公司职业经理人培养力度,建立健全培训制度,
加强理论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公司职业经理人参加有利于职业发展的
在职学习,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为职业经理人参加相
关学习和培训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 职业经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终止)
聘用关系:
  (一)因失职渎职或工作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负面影响
的;
  (二)因严重违纪违法、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被追究相关责任
的;
  (三)聘任期间对企业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资产损失、重大安全
事故等负有重要责任的;
  (四)因公司重组、整合、撤并等原因,原岗位不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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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聘期未满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聘任合同或聘期届满不再续
聘的;
  (六)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七)董事会认定不适宜继续聘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职业经理人因个人原因辞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和签订的聘任合同有关条款,提前 60 日提出辞职申请。
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职业经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
的;
  (二)任期内发生相关责任问题尚未处理完毕的;
  (三)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
  第二十九条 职业经理人解除(终止)聘用关系的,应当签订《解
除(终止)聘用合同书》。公司与职业经理人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
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如有党组织职务应当一并免去。
  第三十条 职业经理人的解聘应根据聘任合同约定和经营业绩考
核结果等,由公司党组织会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提交董事会决定是否
解聘。
  第三十一条 职业经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予以解聘:
  (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董事会或公司有不诚信行为的;
  (二)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或连续两年考核结果均为“基
本称职”的;
  (三)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工作失职的;
  (四)擅自离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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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当年考核没有完成年度生产经营利润目标,或者业绩考核
不合格,且无董事会认可的正当理由;
  (六)《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董事会研究认为不适合继
续担任职业经理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职业经理人在任期内,应按照规定进行常规审计,
离任时应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三条 职业经理人在任期结束前可以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
职申请。在未被批准辞职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职业经理人解聘后,原则上五年内继续对公司的商
业秘密、核心技术、专利等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公司
相关的规定执行。未能履行保密义务的,公司可依法追究其责任。具
体保密期限按职业经理人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执行。
  第三十五条 职业经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给予相应
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执行股东会及董事会作出的各种决议不力或者拒不执行的,
由董事会给予警告、扣薪或者解聘处理;
  (二)对公司经营目标不负责,未完成经营目标的,按照比例扣
减应得报酬,同时由董事会作出警告直至解聘的处理;
  (三)对公司安全生产负责,因安全生产、质量问题、环保问题
造成公司损失的,赔偿公司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董事会给予警告、
扣薪直至解聘的处理;
  (四)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或者议事规则,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失的,赔偿公司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董事会给予警告、扣
薪直至解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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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侵占公司财产的,由董事会给予警告、扣薪直至解聘的处理;
  (六)董事会认为其他应予以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职业经理人在履职期间应当维护公司资产安全、防
止资产流失,不得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公司资产。如有上述情形,
公司将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追究其责任,问题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职业经理人是中共党员的,其党组织关系由企业党
组织进行管理。职业经理人人事档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妥善管理,
退休相关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职业经理人任期内因私出国、出境实行备案审批制,
因私出国、出境时应当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对职业经理人的监督体系,党组织、董事
会等治理主体以及纪检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履职监督工作。坚
持以预防和事前监督为主,及早发现和纠正其不良行为倾向。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对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重大不稳定事
件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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