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的投资行为,确保投资决策更加科学、民主、透明,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保证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活动的效率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新疆机械研究
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级全资、控股或具有实质控
制权的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的全部投资活动。
对于参股及非实际控制公司的投资行为,公司应依据其章程、股
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投资管理制度等规定,依法合规履行股东职
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公司及子公司为实现发展战略,以获
取利润和投资回报或为获取公司发展所需资源为目的,以现金、实物、
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项目包括下列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技术)改造(不
含对有固定资产进行必要的基本维修、维护支出)
、投资性固定资产
购置等固定资产项目投资;
(二)无形资产投资:指购买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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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使用权、特许权等投资活动;
(三)股权投资:指以法人地位对其他法人的投资活动,包括新
设公司的资本金投资(含参股)、对外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股权交
换形成的投资,对出资公司追加投资等;
(四)金融投资:是指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债券投资、基金
投资、委托理财及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
权证等衍生产品的投资。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上级主管单位有关规定和
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发展规划,促进资源要素优化组合,有利于增强
公司的竞争能力;
(三)投资项目应具备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合理的综合收益,投资
风险可控;
(四)投资活动应合理配置公司资源,投资规模应与公司资产经
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筹资能力相匹配;
(五)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履行投资决策程
序;
(六)列入《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中禁止
类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投资;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应按相关规
定,在公司履行完决策程序后 、实施前报上级主管单位履行审核程
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及子公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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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事项的决策机构,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投资事
项做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党委会及子公司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是重大投资决
策的前置程序。涉及“三重一大”的投资决策事项,在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前,应当经党组织会议前置研究。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并对投资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九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是公司及子公司各类投资项目的统筹管
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公司投资制度体系,监督公司投资制度贯彻执行
情况;
(二)负责组织编制和下达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并对计划完成情
况进行跟踪督查和考核;
(三)负责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对投资项目与公司投资原则、
战略方向、投资计划的符合性进行初步判断,对符合投资需求的项目
进行立项审批;
(四)牵头组织对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组织商务谈判,实施投
资交割;
(五)牵头组织投资项目的处置;
(六)统筹组织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七)负责指导和监督子公司投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按管理职责对投资项目开展支持、监
督和风险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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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组织股东会、董事会的召开,履行相应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公司投资行为合法合规。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投资项目资金、财务、税务、账户等事项的
计划安排、风险控制、审核等工作,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根据
投资项目的需要,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
工作,参与投资项目的财务尽职调查及投资收益情况的测算。
公司风控法务部负责投资项目法律事务的监管和风险控制,负责
出具投资项目法律意见书及风险防控报告,负责投资项目相关协议、
合同等法律文书的起草、审核,并参与投资项目商务谈判。
公司纪检审计部应当在关键节点参与相关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对
已投资项目开展审计工作,履行纪检监督职责。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未达到下列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
公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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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
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投资设立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应当以协
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购买股权或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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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权益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应当按照该标的的 100%
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购买或处置资产的,应当以资产总额和
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对同一或相关标的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已按照本条所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
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
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四章 投资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投资事项在实施前,应遵循立项审批、
尽职调查、可行性论证、投资审批四个环节。
第十八条 立项审批
(一)公司及子公司投资项目的立项,由投资发起部门申请,经
公司战略投资部审批通过后完成立项。
(二)立项阶段应重点控制投资方向。对于违反国家及本地区产
业政策的项目和《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中禁止
类投资事项,一律不予立项;对于未纳入公司及子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的项目和《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内特别监管类
投资项目,需谨慎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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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项目申请立项时,应提交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由
投资项目发起部门负责编制,并报公司战略投资部审批。项目建议书
内容应至少包括:项目概况、初步达成的合作意向、本次投资的意义
及目的、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监管部门有关政策
文件依据、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等。
(四)投资项目立项批准后,公司/子公司可就本次投资项目签
署对交易各方无实际义务和法律约束力的意向性协议。
第十九条 尽职调查
(一)对于涉及标的公司的股权投资项目(包括合资合作、收购
兼并、增资等),在立项批准后,由公司战略投资部牵头对投资项目
开展详细的尽职调查。对于固定资产投资等无需进行尽职调查的投资
项目(具体由公司战略投资部判断),立项批准后可直接开展可行性
研究。
(二)尽职调查团队应包含投资项目发起部门、公司财务管理部、
风控法务部及相关业务板块子公司有关人员。经公司内部团队初步尽
职调查后,对确有投资可行性的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需要、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要求或上级监管部门相关制度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券商、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专业机构
或专业人士协助开展投资项目尽职调查。
(三)尽职调查完成后,投资项目发起部门应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标的公司基本情况及历史沿革、主营
业务及商业模式、所处行业情况、标的公司财务状况及法律合规情况、
标的公司核心竞争力、风险情况等。
委托外部机构/专业人士开展尽职调查的,还应出具相应的尽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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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专业意见报告等成果文件,该等文件
应作为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
(四)尽职调查完成后,应根据尽职调查结果设计投资方案,并
与相关方就投资方案进行商务洽谈,初步确定具体投资方案,但不可
签署对各方有实际义务和法律约束力的交易或承诺文件。
第二十条 可行性论证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项目发起部门原则上应自行编制投
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项目、复杂项目或涉及专业设计的项目,
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项
目背景及必要性分析、政策/制度匹配性分析、项目所处行业的情况
及未来发展趋势、项目优势/核心竞争力、项目投资方案及资金来源、
预期投资收益、投后管理/退出计划、投资风险及风险防控措施等。
(二)可行性论证。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提交公司总经理
办公会议专题审议论证,投资项目发起部门、参与尽职调查的人员、
中介机构列席论证会,负责答辩和接受问询。
(三)可行性论证结论是投资项目审批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投资审批
(一)属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的项目,可行性论证通过后即为投资
项目获得批准。
(二)属董事会审批的项目,可行性论证通过后应先报送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涉及“三重一大”
的投资决策事项,在可行性论证通过后、提交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
前,应当经党组织会议前置研究。
(三)属股东会审批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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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审议。
(四)投资项目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完成后,方可签订正式法律
交易文件或进行开工建设。合同签订后,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办理投
资款支付或资产交割移交等手续,并获取有效投资证明或其他凭据。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投资计划
公司应当于每年 1 月底前编制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公司及子公司
的年度投资计划由投资项目发起部门负责编制,由公司战略投资部初
审并汇总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年度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年度筹
资能力相适应,并纳入公司年度资金预算。
第五章 投资处置
第二十三条 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处置投资项目前,必须对拟处置的项目进行分析,
充分论证处置的理由和后果,然后提交有权批准投资处置事项的机构
进行审批。批准投资处置的权限与批准投资实施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
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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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转让对外投资应由公司合理拟定转让价格,必要时,
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审计评估。
第二十八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牵头负责公司及子公司处置投资的
审计及资产评估工作。
第六章 投资后评价
第二十九条 投资后评价,是指对投资的前期决策、实施、运营
及退出等过程,从投资目标、投资效益、风险管控与可持续性等方面
进行综合分析和系统评价。投资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客观、
科学的原则,建立快捷畅通的信息反馈机制,为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
监管体系服务。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类项目完成后,应对投资项
目开展投资后评价。投资项目完成是指:
(一)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是指项目交(竣)工验收完成或设备
资产投入使用;
(二)股权投资完成,是指根据投资相关协议的约定完成交割。
工商登记手续完成或产权交割手续完成。
第三十一条 投资主体是后评价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满足后
评价条件的投资项目,编制投资后评价报告,内容应至少包含:投资
概况、投资实施过程总结、投资风险管理工作评价、投资效果评价、
投资目标评价等。
第三十二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是投资后评价工作的归口部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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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对投资主体的投资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审核项目投资后
评价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纪检审计部协助战略投资部开展投资后评价工
作,根据实际需要对部分已投资项目开展专项审计工作,履行纪检监
督职责。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公司纪检审计部应定期了解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
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与预期收益偏离值过大、投资
发生损失等情况,应查明原因,厘清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投资过程中,凡出现以下行为造成公司投资决策
失误、致使公司资产遭受损失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司将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
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一)未按本制度履行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或未经审批擅自投资
的;
(二)因故意或严重过失,致使投资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 与外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
(四)提供虚假报告和材料、玩忽职守、泄露公司机密以及其他
违规违纪行为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 11 —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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