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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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
                           )的
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
以下人员:
  (一)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和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以公司经营经济指标和综合管理为基础,根据公司年度
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以及工作目标,进行年度综合考核确定,
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规匹配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
程》,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行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岗位价值、责
任风险对等。
  (二)业绩导向原则。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成效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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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钩,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强化考核与薪酬追索机制。
  (三)激励约束并重原则。奖罚对等,合理设置薪酬上限与下限,
建立薪酬递延支付、止付机制,防范经营管理风险。
  (四)公开透明原则。薪酬政策、考核标准、考核结果及薪酬发
放情况依法依规披露,接受股东、监管机构与社会监督。
  (五)长期发展原则。薪酬机制支持公司战略与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制定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考核,
向董事会提出薪酬建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应保持独立判
断,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
  第五条 公司人力、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开展薪酬方案的设计、实施、发放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
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
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
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章 薪酬标准、构成和发放
  第七条 独立董事薪酬
放办法按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决议执行。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绩
效考核,不享受绩效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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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非独立董事薪酬
位的薪酬标准领取薪酬,不另行发放薪酬,其薪酬考核与所任岗位考
核一致。
确需领取薪酬的,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标准,经董事会审议并提
交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中长期
激励收入构成。
位责任大小、工作能力及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核后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发放。
对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任期激励、股权、期
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
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有关绩效考核制度另行确定。
建立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等福利,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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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体系统筹管理,福利标准与公司员工福利体系相衔接,不得设置
特殊福利条款;享受公司统一规定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津补贴,
津补贴标准由公司制定并统一执行,纳入薪酬总额核算,不得在公司
及下属企业领取本办法及公司制度规定外的任何货币性收入、实物奖
励、兼职报酬或其他利益。
用管理制度实报实销。
  第十条 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
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60%。薪酬结构应体现绩效导向,逐步
优化固浮比例。
  第十一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代扣代缴相关税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和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薪酬标准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
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六章 薪酬追索与扣回
  第十四条 为强化经营责任约束,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
国有资产监管要求,公司建立薪酬追索、扣回与止付机制;高级管理
人员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出现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公司有权追索、
扣回其已发放的绩效年薪、中长期激励,止付其未发放的薪酬及激励
收益。
  第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追索扣回已发放的绩
效年薪、中长期激励,扣发未发放的递延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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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财务造假、虚增业绩,或董监高授意、指使、纵容财
务造假的;
  (二)因重大决策失误、履职不力、违规经营等行为,导致公司
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经营亏损的;
  (三)存在贪污、受贿、挪用公司资金、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四)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或中期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且影响业绩
考核结果的;
  (五)未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司章程》或本办法规定,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六)在离职时未完成履职交接,或离职后发现其任职期间存在
上述情形的;
  (七)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薪酬追索、扣回的实施程序。
  (一)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追索情形进行调查核实,出具
追索意见及追索金额;
  (二)将追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作出追索决议;
  (三)公司发出追索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返还相关薪酬;
逾期未返还的,公司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偿。
  第十七条 因前款情形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不影响公司行使薪酬
追索、扣回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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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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