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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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
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
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
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除本制度第三条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
、深交所
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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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
日起自动离职。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
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合理赔偿。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的,应遵守
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相关约定;辞
职程序和办法除符合本制度规定外,还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导致公司相关岗位空缺的,董事会应在合理期
限内完成补选或聘任工作,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连续性。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
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未了结事务清单
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
人员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九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
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明确
履行期限、方式和责任;离职后仍需继续履行的,公司应跟踪督促其
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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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离职人员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合理维权
费用)。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承担的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一)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客户信息等未公开信息的保
密义务,持续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之日;
(二)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从事与公司竞争的业务,或为他人谋
取与公司有利益冲突的利益,该义务期限按《公司章程》及竞业限制
协议约定执行;
(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在合理期限内持续有效。
第十二条 股份转让限制: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离职半年后转让股份的,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深交所关于
上市公司股东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二)离职人员对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价格等作出额外承诺的,应严格履行承诺,违反承诺的按相关规
定承担责任;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对股份转让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
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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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
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
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
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
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
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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