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源电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3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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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
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
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结合公司经营业
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
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以及负责对公
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公司董事长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金额为1元/
年。
     (二)在公司任职的其他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含子公司)所担任的具
体职务和岗位职责,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薪酬标准按第
(五)条执行,原则上不再单独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
     (三)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
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四)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含子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和岗位职责,
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薪酬标准按第(五)条执行,该薪
酬为其全部职务的薪酬总额。
     (五)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
额的50%。
况及个人的工作业绩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
所自律规则以及公司中长期激励制度的规定实施的激励计划执行。
  (六)未在公司任职的其他非独立董事(如有)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经股东会
审议批准,可以领取董事津贴。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可以在月度、年度结束后基于审慎的原则
进行提前预发放,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及绩效评价后结算支
付,多退少补,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
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缴纳的部
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
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四章       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有权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并追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或津贴: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对财
务数据进行追溯重述的,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
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六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所在地区、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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