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联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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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导向。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的导向。
     (三)坚持业绩导向,薪酬与经营质量紧密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等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
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
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
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若公司处于亏损状态,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
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
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
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三章 薪酬标准、构成与考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
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
展相协调。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发放范围:
  (一)外部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但经股东会另行批准的除外;
  (二)独立董事由公司给予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
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
除此之外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其他薪酬。
  (三)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发放;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薪酬按高级管理人员标准确定。
职工董事因担任职工董事以外的岗位,薪酬按公司相关薪酬
管理制度领取。
     第十条 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以公司经
营状况和绩效考核情况为基础,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分管工
作的职责、目标等进行综合考核确定。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年薪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
付。
     第十一条 内部董事(职工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由年度薪酬(含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
入等组成。其中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年度薪酬的百分
之六十。
     (一)基本年薪:是指年度基本收入。根据岗位分工,
差异化设置岗位系数。
     (二)绩效年薪:是指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紧密挂
钩的收入。
     (三)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
钩的薪酬收入。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追回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津贴依据股东会确定的标准,由公
司定期发放。
     第十三条 内部董事(职工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的发放采用按月预支和年度结算的形式。具体为:
  (一)按月预支: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月预支一
定比例薪酬。
  (二)年度结算: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核算年度
薪酬总额,扣减已预支薪酬后,补发差额。
  (三)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届满后一次性或分期支付。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均为税
前收入,独立董事由其自行申报相关个人所得税,其余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由其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所
得税等费用。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
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及任期内考核结果计
算薪酬并予以发放。因个人原因离职的导致年度未满或者任
期未满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原则上不予兑现,具体由公
司董事会决定。
  第十六条 如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追
溯重述时,公司有权对相关人员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予以重新考核;对于超额发放的部分,公司有权追回。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年薪和
任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年薪
和任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届时相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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